紀法文化|問誰的責?這事兒要搞清楚

發布的時間日期:2023-02-01

  問責問責,究竟是問誰的責?問責對象這事兒首先必須搞清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四條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第五條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由此可見,問責聚焦的是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紀委(紀檢組)的領導成員等“關鍵少數”。
  在具體實踐中,有的地方和單位在問責時忽略了重點、偏離了方向,存在問責對象把握不精準的問題——
  有的問下不問上、問小不問大,讓一般干部代替領導干部擔責,甚至不惜為此找“替罪羊”“背鍋俠”。比如,東北某市在開展畜牧業專項疫情防控工作中,對工作不力的40多人進行了問責,其中90%為鄉鎮以下工作人員,20多人為村級防疫人員。  
  有的問責泛化、擴大化,搞“指標式”“湊數式”問責。比如,西南某縣曾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該追責的部門本已明確,但縣領導覺得問責范圍不夠廣,不足以體現問責決心,于是把本無直接關系的部門也列入問責名單。
  有的混淆責任界限,以黨組織責任代替領導干部個人責任。比如,華東某市在黨建工作督導中,發現該市相關部門存在落實基層黨建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僅對黨委(黨組)進行了通報批評,無一名相關責任人受到問責處理。
  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有責任但履責不力,問責天經地義;本身沒有責任,也就談不上失職失責,更談不上追責問責。開展問責必須抓住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特別是緊緊扭住第一責任人這個“牛鼻子”,既不能網開一面、高舉輕放,也不能降格以求、殃及無辜。否則就會削弱問責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打擊干部擔當干事的積極性。
  聚焦“關鍵少數”實施問責,還得分清責任。《條例》將“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等增加為問責原則,并在第六條明確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正確劃分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明確該誰負責、不該誰負責,精準確定對象,打準問責板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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